关于游马地5号新三板股期混合私募投资基金
变更转让条款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人:
由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游马地5号新三板股期混合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本基金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
为更好的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根据《游马地5号新三板股期混合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第(四)节“3、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保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6)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单方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决定对本基金的转让条款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在“第七章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第1点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变更如下:
原表述为:
“1、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
(1) 本基金成立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基金份额转让事宜。本基金存续期间,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相关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时,私募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转让;
(2) 经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意,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私募基金份额受让后合格投资者人数应符合《私募办法》及本合同的规定,登记注册机构收取转让登记费单笔2000元及相应的柜台服务费;
(3)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仍视原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无关;
(4)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自登记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仅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受让人分配基金财产,并且一旦分配即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基金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基金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无关。
(5) 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200人。”
现修改为:
“1. 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场所或以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按监管规定、各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管理人的要求办理业务。以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按下述规则办理业务:
(1)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转让的报备
1)基金投资者拟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人的,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履行报备义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若基金投资者和受让方未对转让事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报备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持有人持有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在报备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受让方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风险。若经审查受让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由于本次转让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本次转让。
3)对于在受让前未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首次受让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4)基金管理人在接收报备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份额登记机构,并安排基金投资者与受让方签订《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办理受让方的基金合同签署事宜。
(3) 基金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
1)基金投资者应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A.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B.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报备的文件;
C.受让方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本基金合同;
D.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E.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F.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G.若受让方为代销机构的新增客户,受让方应根据代销机构的规定和业务规则,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上述申请文件的扫描件作为附件连同管理人同意基金投资者进行份额转让的情况说明一并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根据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时间、份额及价格,配合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3)基金份额转让相关交易及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对收到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文件完成形式审查,即有充分理由信赖本次基金份额转让的真实性。若因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4)受让方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转让款划至基金的募集账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不受理基金投资者间转让资金或以现金方式转款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业务申请。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变更登记后,转让款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划入转让方认/申购基金时的出资银行账户。
5)自本次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人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拥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1212/2024121214270502502.pdf